简介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章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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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例
章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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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
成他人损害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专门对其作出规定。
(2)构成要件
1: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
2:造成他人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
章节3
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污染者、破坏者有无过错,只要
其从事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高一20班 杨嘉欣
二:案例展现
一、吉林前郭“8·29”污染环境案
2022年8月,吉林省前郭县公安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污染
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
经查,2022年6月至8月,王某、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前郭县一
废弃养猪场搭建化工生产设备,生产某染料中间体。期间,利用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废弃酸性液体直排外环境。涉案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
二、安徽歙县章某新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2022年11月,安徽省歙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扣三重刺网、地笼等禁用渔具42副、渔船9只。
经查,2020年5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章某新等人使用三重刺网、地笼、海竿等禁用渔具,
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新安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贩运至附近
农贸市场出售牟利。初步查明,涉案非法捕捞野生鱼类1万余公斤。
三、山东平邑“9·21”非法采矿案
2022年9月,山东省平邑县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
打掉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捣毁犯罪窝点16处。
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牛某虎伙同陈某蒙、牛某芹等人在未取得合法开采手续
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临涧河水域非法开采河砂并对外出售。初步、
查明涉案砂石9万立方米,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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